[]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207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1
实施时间: 2001-1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1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组别认定的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免税期间,税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19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浙地税二[2000] 2000/12/17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苏商资[2017]17 2017/4/1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 京建发[2025]45 2026/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24]14 2024/12/23
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5]25 2025/7/3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 长府发[2009]14 2009/6/2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10]29 2010/12/31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湖政发[2006]39 2006/5/3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全力 鄂政办发[2020] 20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