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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207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1
实施时间: 2001-1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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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组别认定的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免税期间,税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19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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