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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6]3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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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法执行的公平、统一,针对目前我市本级行政区划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征收范围执行不一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85]财税字第143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区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三、各税务分局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并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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