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规费[2006]6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3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51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从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后,有关费款结算明确如下:
  1、对原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与老办法的差额,在7月份征收期申报缴纳时按地方教育附加补缴入库;
  2、对原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在7月份征收期申报缴纳时一次性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3、对原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在7月份征收期申报缴纳时进行清算,超过应征部分的,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留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皖国税发[2005] 2005/4/15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2006/2/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 京国税发[2006] 2006/10/2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 云国税发[2001] 2001/7/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 冀地税发[2004] 2004/8/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苏国税函[2004] 2004/8/1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财规[2017]18 2017/7/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2/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 2007/8/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粤国税函[2004] 200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