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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码头装卸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6]6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8
实施时间: 2006-7-1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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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较快发展,内河码头装卸业务也迅猛发展,但征管措施滞后,导致税收流失,影响了税收的正常秩序。为加强码头装卸行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加强内河码头装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河码头装卸的税收征管,切实加强税源动态监管,逐步建立起长效的税收管理机制,促进我市码头装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与行业商会的协作,积极发挥行业商会自律监管作用,建立社会护税协税网络,实现税收征管社会化。
  三、从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出发,可以委托嘉兴市码头装卸仓储商会(以下简称码头商会)代征从事码头搬运、装卸业务的个体经营户的地方税(费)。
  四、计税依据和税(费)种、税(费)率及发票使用
  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规定,以纳税人实际提供的搬运、装卸业务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种为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以实际缴纳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7%,其中建制镇区域为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分别为3%,2%),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0.3%),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率为0.12%)。代征单位在代征税(费)款时,应向纳税人提供《浙江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五、码头商会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的权限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费)款,不得超越受托权限征收税(费)款,不得违反规定不征、多征或少征税(费)款。要确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填开完税凭证和发票,并按规定的期限、限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和税(费)款等结报手续,同时要按照规定做好税票、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有关税收票证的安全;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征账簿、建立代征档案,报送有关代征资料,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码头商会除做好日常的代征工作外,还应积极配合做好行业内经营户税务登记事宜和税法宣传等工作。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码头商会取得联系,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做好委托代征前的政策和业务操作辅导工作。在日常征管中,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防止超规定、超范围的征税开票,确保受托单位代征税(费)款的规范运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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