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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5]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4
实施时间: 200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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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市本级中介机构经营的实际情况,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确定为15%。
  二、原《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8号)第八条规定中社会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标准停止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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