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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3]16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0
实施时间: 2003-12-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40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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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函〔2003〕42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管局必须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2003)53号的要求,加快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以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措施的尽快全面落实。
  二、在省局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率未下达前,对2003年度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其所得税仍按原征收办法征收。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仍按原定期定额标准征收。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代开票纳税人,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定期定额方法征收。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市局《关于调整运输业征税定额的通知》(〔2003〕168号)执行。原市局浙嘉地税政〔2003〕153号文第六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须填报《嘉兴市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四、各征管局在2004年2月1日前,于每月11日和27日将加强货物运输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上报市局征管处、税政处。
  五、为了保证货物运输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如有问题或情况请向以下处室联系:
  (一)营业税税政及管理问题:税政管理处
  (二)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其他综合性问题:征收管理处
  (三)有关信息技术问题:信息中心
  附件:1.嘉兴市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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