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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0]3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6
实施时间: 2010-4-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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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群众团体,其机构编制属于本市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的,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通知》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一式三份)。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认后,每年公布名单。
  二、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2008、200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前。
  三、按照《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15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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