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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2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9
实施时间: 200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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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照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2001年期基准利率5.85%)计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报经市地税局核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原市局浙嘉地税二《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嘉地税二〔2001〕31号)文件的第一点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仃止执行。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提取率计提的技术开发费,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暂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首先在已计提的技术开发费中列支,不足部份在税前据实列支。其他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为促销而给予对方的销售回扣应在销货发票上全额体现,不在销货发票上体现而采取现金返回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对方的销售回扣,一律列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超支部份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ОО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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