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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8]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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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发。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设计了三种预缴方式,其中:项目一“按实预缴”为通常方式,项目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项目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特殊方式,采用特殊方式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设计了三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一种“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通常方法,第二种“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第三种“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为特殊方法,采用特殊方法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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