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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8]15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7
实施时间: 2008-7-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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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转发给你们。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照国税发[1998]85号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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