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地税政发[2003]20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3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51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中心分局、直属征管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作如下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税款较大的纳税人按季缴纳,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其它分上、下半年缴纳,于半年后10日内(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申报纳税。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对委托代征的车船使用税等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1/1/1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 2009/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宁地税发[2004] 2004/4/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 闽地税政三[200 2002/4/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06/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3] 2003/12/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辽地税函[2002] 2002/4/2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 深国税发[2009] 2010/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