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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7]50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55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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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5月1日进行了教育费附加费率调整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对我市范围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各类企业均需按月如实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在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5、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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