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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7]167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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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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