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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8
实施时间: 2008-3-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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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二便函〔2008〕4号),现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1、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标准暂由纳税人按其上一年的实际数掌握,应纳税所得额暂按预缴当期的利润总额累计数来确定。即纳税人上一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达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标准,且当期预缴的利润总额累计数不到30万元的,减按20%税率预缴税款。
  2、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标准重新进行确定,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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