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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社会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05]6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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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2号)规定,结合市本级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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