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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08]11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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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平衡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2.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3.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住宅类项目1%、其他开发项目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3%,统一调整为0.5%。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0.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7-26
实施时间: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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