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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会[2010]29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29
实施时间: 2010-3-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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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要求,现将我省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范围
  由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基本信息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2010年4月1日~5月26日期间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完成网上基本信息报备,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书面资料。
  三、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分所提供总所对其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包括:总所对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方面统一的情况,以及推进“五统一”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六)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七)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八)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管理综合分析报告材料。其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经营及内部管理状况,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内部治理的打算及发展规划,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等。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上述报备纸质材料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报送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年度报备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事务所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保质保量地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要对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省财政厅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基本信息书面报备材料应与网上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报备内容保持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1.属于变更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先行报送变更备案书面材料,同时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分所变更备案”功能进行变更备案,待省财政厅出具备案通知书后再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2.属于信息错误的,事务所应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分所变更备案”功能修改数据,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待省财政厅核实修改后再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表格均可在安徽省财政信息(http://www.ahcz.gov.cn)网及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网站下载。
  (四)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的,省财政厅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媒体中予以公告,对只提交书面资料未完成网上报备,或仅完成网上报备未提交书面资料的,均视为未报备。
  基本信息年度报备书面资料报送地点: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1203室。
  联系人:王光杰,联系电话:0551-5100275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    
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doc    
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情况表.doc    
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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