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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4]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6
实施时间: 2004-1-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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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管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144号、浙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全市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统一为6.7%,其中营业税及附加3.3%,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3%,水利建设资金0.1%。
  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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