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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华市建设局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6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5
实施时间: 2002-4-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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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金华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直管公房房租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函》(金市建综[2002]118号)及《关于要求缓征原市房管局出售拆迁房收入营业税的函》(金市建综[2002]119号)收悉。根据有关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浙地税一[2001]12号等政策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你局应在当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2、浙地税一函[1998]1号规定已于2001年停止执行。拆迁安置房出售给非拆迁安置户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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