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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金华市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8]7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2
实施时间: 2008-9-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9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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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地税政[2008]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分局认真组织落实工作,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各分局在执行《办法》中反映的一些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旅游企业在旅游活动中代旅游者购买的饮料、食品支出,允许作为旅游业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但旅游公司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二、由于外省、市普遍没有启用旅游业专用发票,因此,旅游企业支付的地接费允许凭地接单位出具的税务发票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
  三、《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外,还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设置帐簿,并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纳税资料。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扣除率,调整为上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为90%,上年营业收入不到500万元的为85%。
  四、对在旅游景区(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按取得收入的全额征收旅游业营业税,企业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点)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此类企业和个人,如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税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浙税一[1994]22号文件规定,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对旅游业营业税纳税人纳税方式的确定,由纳税人填写《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由主管分局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分局根据《办法》规定向市局报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附件:
  1、《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备案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金华市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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