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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9]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1
实施时间: 2009-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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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提高认识,全面理解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优质服务,积极辅导企业享受该项政策。
  二、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规定,亏损企业也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可以把加计扣除额计入企业当年亏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三、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要求享受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在次年的5月底前按照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报送《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二)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需报送下列资料:
  1、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
  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项目研究人员名单和年度研究开发费预算;
  3、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各分局受理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TF2006》,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如对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等资料。
  五、各分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要对享受政策的企业开展专项稽核评估工作,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款流失。
  六、各分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局税政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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