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9]5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6
实施时间: 2009-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1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金地税政[2009]11号)第六条第(一)款“经主管税务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税率为20%”删除。
  二、市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地税政[2009]24号)第二点第(一)款1-3项调整为:
  1、要求认定年度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2、要求认定年度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样表见附件二);
  3、要求认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附件: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2: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穗地税函[2014] 2014/5/12
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40号 2022/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7/5/24
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 2004/4/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8/5/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能否 皖国税函[2004] 2004/8/1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2] 20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