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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法复[1996]11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1996-7-21
实施时间: 1996-7-21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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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鄂执函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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