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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2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9
实施时间: 2001-2-1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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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科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政策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是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税收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二、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必须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其安置随军家属资格的认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及减免手续报批。按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2000]17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享受税收优惠人员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营业税免科由征管分局核准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各征管分局审核确认。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必须赁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经主管征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征管分局必须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方税务局,以便按时汇总上报省局。
  六、希各征管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精神,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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