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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9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7
实施时间: 2005-5-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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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汕国税发〔2005〕57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2,455,200元,美元2,498,444.55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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