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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及重点企业税源情况定期分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3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9
实施时间: 2004-6-29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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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4]538号)精神,各地要建立重点税源库,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定期分析和预测工作。为落实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宏观管理,及早发现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抓好企业所得税收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定期分析、预测工作。各市局要定期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与往年同期相比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异常原因,研究解决办法。从5月份起,每季度终了后的7天内,各市局应按季总结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对比上年同期出现增减收的原因,形成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同时,当月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幅度超过50%的市级国税机关,应在次月7日内形成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局报送增减情况分析报告。
  二、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各市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加强监控和管理,对其生产经营、预缴所得税等变化情况要及时分析和预测,跟踪其发展变化。对收入下降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整体收入不受影响。各市局要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户,并将企业所得税收入额排名前20位的企业列为重中之重,加强监督和管理。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调查表(见附件),连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报省局,2003年重点税源调查表于8月底前报送;各市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前20位的重点企业税源调查表(见附件),以及对重点税源户的税收收入情况分析,在每季度终了后7天内报送;对当月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减幅度超过50%的市,应在次月7日前报送当月的重点税源企业调查表。
  附件: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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