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2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6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法[1999]47号文件要求,原金华市财政局金市财行[1999]19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1999]25号、金华市司法局金市司发[1999]02号《关于市属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中的第2点更正为“凡经市财政部、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律师事务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 陕地税发[2002] 200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皖地税[2000]27 2000/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6] 2006/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豫国税函[2008] 2008/4/3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闽司规[2025]1号 2025/1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 吉国税函[2008] 2008/12/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 内地税发[2002] 2002/11/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 2006/3/1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6] 2006/4/1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陕国税函[2007] 2007/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