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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5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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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请求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的请示》(阳国税发[2004]67号)收悉。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1211号),同意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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