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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进[2005]17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7
实施时间: 2005-10-1
失效时间: 2013-6-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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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10月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6-4
实施时间: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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