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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杭地税一[2003]34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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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税务登记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发[2003]1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问题
  (一)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三个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租、承包、挂靠合同或协议;
  3、承租人、承包人、挂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省局浙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第一(三)点“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纳税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2、自有车船提供车船产权证明(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车船发票或车船行驶证),租入车船提供车船租赁合同。
  上述个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只发给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加盖临时章,有效期限为一年,考虑到认定工作需在12月29日前完成,时间紧迫,市区各征管局可以集中受理,审核后到税务登记局办理。
  对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的,加盖私章及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公章。
  二、货物运输发票清缴问题各局应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清缴工作,由分管局长负责落实,必须在12月23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如再发现非自开票纳税人仍有货运发票,市局将追究其主管税务局局长责任。
  三、发票信息传递问题各局应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于12月20日前上报,各县(市)、萧山、余杭通过FTP上报省局并将上报情况告知市局信息中心,市区各征管局通过FTP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对本月不能按时上报的,届时由各分管局长向市局作出解释。
  四、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的要求,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请各局抓紧办理,确保按时完成认定工作。
  根据省局要求,请各局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FTP传输方式将申请和已认定情况上报市局税政一处,12月27日前再将全部认定情况上报一次。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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