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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绍兴鑫利达服饰印染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外[2005]19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0
实施时间: 2005-11-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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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绍兴鑫利达服饰印染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嵊国税四[2005]15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外[2000]39号)的规定,经审核,绍兴鑫利达服饰印染有限公司2005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244245237元(其中增值税35488626元),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按设备金额的40,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办理审批手续后企业若又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其已退税款应从上述已同意抵免的国产设备价款中扣除;已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的,则应将其相应的已抵免税款补缴入库。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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