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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0]13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1
实施时间: 2000-6-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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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应在接文后,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文件规定,吃透政策精神,同时注意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严格、准确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使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0]2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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