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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税二发[2004]8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9
实施时间: 2004-8-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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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自行汇算清缴的制度,改变由税务部门代替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做法。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辅导培训、事后监督检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策落实依法治税原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对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查,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缴应退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确定。我省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所得税款预缴期限,统一确定为按季预缴。
  三、企业年度亏损的确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延续弥补,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核年度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为保证亏损弥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亏损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后,要对其年度亏损及时进行审查,并登记《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审查工作务必要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取消、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要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补征税款,并提请有关部门纠正;对企业多报亏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理。
  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报经审查核准后,按规定计算抵免。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出身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50至100万元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局负责审批。晋地税所字[1995]42号关于《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二条第三项中关于减免税权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七、省局不再审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对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经贸资字[1999]194号)第二条中“省地税局下发免税通知”的规定予以取消,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省经贸委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认定征收对企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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