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税二发[2004]3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8
实施时间: 2004-3-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9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我省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均200元/月的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三、企业发放的办公通讯费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2020年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1/9/1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1/1
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浙财税政[2011] 2011/1/30
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9 2015/6/2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5/12/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 苏国税函[2008] 2008/4/29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财税[2016]106号 2015/5/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一[200 2007/3/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粤国税函[2005] 2005/5/2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 津财税政[2011] 20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