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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4]2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9
实施时间: 2004-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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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晋财发[2003]13号文件规定,不折不扣地做好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工作,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合理确定其定额,确保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有关个体“双定户”定额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支持,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阳光作业”。
  三、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省局的监督举报电话为0351-42211207。
  四、为了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各地务必在2月底前完成对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开展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于3月上旬对各地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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