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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4]4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5
实施时间: 2004-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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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函[2003]582号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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