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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3]22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4
实施时间: 2003-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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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程》第八条中的“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二、《规程》第十四条中的“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三、各地要按照要求,加强对委托协查准确率和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的考核。对内部生成的委托协查,要分部门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按照委托协查的发起部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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