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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3]14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8
实施时间: 2003-8-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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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颁布施行后,省局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就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程序。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呆账损失事项,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金融企业发生其他情形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其审批的权限及程序按照晋国税发[20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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