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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3]41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8
实施时间: 2003-8-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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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太原、大同、长治、临汾、运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及大同、长治、临汾、运城中心支公司分别作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汇总纳税的二级、三级成员企业,2003年度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执行在我省按比例就地预交、差额部分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汇总缴纳的办法。
  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在我省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总比例为60%。其中,大同、长治、临汾、运城中心支公司等四个三级成员企业按其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交。为尽可能避免在全省出现多预交税款的现象,太原分公司本部只办理纳税申报,不就地预交税款;太原分公司作为二级成员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以汇总其本部及所属三级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减去其所属三级成员企业申报的应就地预交税款后的差额部分,由太原分公司就地交纳。
  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比例预交税款,接受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就地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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