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综[2002]15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1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请示”收悉。依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有关规定,考虑到地税系统代征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票据种类不一的问题,为了减轻基层征收人员工作量,规范票据管理,强化收费基金征收,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对地税系统代征的水资源补偿费、林业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四项基金收费统一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样附后)。该票据由我厅统一印制,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仍按我厅晋财综字[1998]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祥(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 辽财非[2015]98 2015/12/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府发[2012]59 2012/5/3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京财综[2002]13 2002/7/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14/10/3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 津发改价费[201 2013/1/1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青财综字[2015] 2015/3/11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豫政文[1995]15 1995/1/1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 宁价费发[2012] 2012/8/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闽价费[2013]37 2013/9/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 苏财综[2016]26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