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预[2002]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4
实施时间: 2002-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3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1]155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2]5号)规定,晋财预[2002]5号文件附件所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缴的所得税收入有省与中央各分享50%。相应地,其税款滞纳金、罚款的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上缴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现予明确,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8/4/16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青劳社办[2006] 2006/4/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 京国税函[2008] 2008/3/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 2015/7/10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 法释[2012]9号 2012/7/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欠税和滞纳金抵减出口退税款有关 川国税发[2006] 2006/1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 沪税稽[2001]32 2001/4/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计征滞 苏国税函[2004] 2004/9/29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 内税函[2026]76 2026/5/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 20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