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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2]19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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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不包括抵债资产。
  二、金融企业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市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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