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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法[2001]7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1-12-2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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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品房:
  1、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商品房;
  2、单套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3、建在别墅区、渡假村内的别墅、高级公寓等;
  4、其他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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