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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16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8
实施时间: 2001-12-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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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部分,由地(市)联社按当地平均费用水平提出预算,报地(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
  二、地(市)联社向下分摊的开办费部分,应按基层信用社收入情况确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时应列出分摊明细表。
  三、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地(市)联社开办费的监督管理,结余部分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应作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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