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地税农发[2001]2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6
实施时间: 2001-11-6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0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检查工作中具体问题的请示》(阳地税农发[20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的单位,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定的当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不仅是受让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包括受让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安置费、补偿费等;对于成交价格不好确定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土地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以土地、房屋权属抵贷,经司法机关裁定,土地、房屋权属归金融企业所有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对法院裁定后虽未执行,因房地产权属已发生转移,也应照章征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计税依据按照该宗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此复。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契 湖开发委通[200 2009/2/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交换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 2005/3/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 沪财会[1995]13 1995/11/20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杭财综[2012]20 2012/4/2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 吉地税函[2009] 2009/9/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 武政[2004]39号 2004/6/2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13]20 2013/10/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 大地税函[2006] 2006/12/3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 琼价费管[2011] 2011/3/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黔地税函[2006] 200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