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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一[2000]7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3
实施时间: 2000-4-1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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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校办企业有关征退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校办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校办条件的企业以前年度所欠退税款,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收入情况分期退还企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者,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同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辽宁省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对清理后符合校办企业条件者,欠退税情况填报《辽宁省校办企业增值税核实情况表》(见附件二),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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