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资考核[2005]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2-3
实施时间: 2005-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的精神,为协调处理好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计税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工效挂钩方案上报省国资委审批,方案批准后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要及时将经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43 2014/11/14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国办发[1999]78 1999/8/3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 藏国税发[2009] 2008/1/1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 2004/5/1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 吉地税发[2008] 2008/10/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地 沪财企[2007]2号 2007/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 桂地税字[2012] 2012/11/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附中介 皖国税函[2001] 2001/7/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厦地税政二[200 2000/3/22
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湘工发[2005]12 200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