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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
实施时间: 2005-3-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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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承接总局下放的该审批权限,该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审批程序、申报期限、报送资料、报送和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报批形式也与5,000万元以下的一样,以表代文上报和以表代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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