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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6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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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对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来的呆账逐笔(项)进行专项审核认定,将审核认定结果列清单在2005年1月20日前反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汇集后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上述通知要求,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2004年度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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