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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3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6
实施时间: 2004-8-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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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办公室、稽查局、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科研所、票管中心、注师中心、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80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驻广东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监办)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强调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根据财监办的规定:备用金账户有效期为1年,冻结账户有效期为半年,时间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批准时间算起。确需延长账户有效期的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由省局(财务管理处)审核后报财监办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有效期执行。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开户的审核、审批及原账户的撤销、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补充通知》规定的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在每年1月22日前,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补充通知附件)等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省局(财务管理处)汇总后报送财监办。
  每年5月31日前,各单位必须按照财监办签发的银行账户年检处理决定,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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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 深国税发[2002] 2002/11/19